深圳市技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权继电器被处罚
中国食品安全新闻讯2019年12月11日,深圳海关网站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中国海关有关深圳技新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侵权行为汽车继电器的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中国海关
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
深关知字[2019]8426号
当事人名字/名字:深圳技新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杨林杰
家庭住址/详细地址:深圳深圳福田区荷花街道社区狮岭小区天健创业大厦805
统一社会发展信用代码A5EDMX26A2019-12-05
2019年9月2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递货物汽车继电器1000个(报关单号531420190146801139)。核查,发觉具体货物为标着“OMRON”标志汽车继电器1000个(下列称以上货物),使用价值RMB5195元。产权人omron株式觉得以上货物归属于侵害其有着的“OMRON”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向我关明确提出采用专利权保障措施的申请办理。
我关经调研,觉得当事人出口的以上货物上应用的商标logo,与专利权人申请注册的“OMRON”商标logo同样,且事前没经专利权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要求,归属于侵害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已组成出口侵害别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个人行为。
之上有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单证、海关查验纪录、出口货物、产权人申请书等原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条例全文》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我关决策收走以上侵权行为货物并对当事人惩处处罚RMB780元。
当事人不服气本处理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要求,可始行处罚通知书送到生效日60日内向型深圳海关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始行处罚通知书送到生效日6个月内,立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要求,期满不交纳处罚的,每天可按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关行政许可条例全文》第六十条的要求,当事人贷款逾期不执行处理决定又不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的,中国海关能够 将扣押的货物、物件、运载工具依规调价抵缴,或是以当事人给予的贷款担保抵缴;还可以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中国海关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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